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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温州发布科技新政30条

2021/8/19 13:14: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

8月18日,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温州科技新政30条》,目标是:到2025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左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速达到12%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以上,每万人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136人/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0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6000家,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技术交易年成交额突破200亿元。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增强,环大罗山科技创新生态圈基本成型,形成“一区一廊一会一室”创新格局,初步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

1. 支持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研究
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5% 的基础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项目根据立项申请额度,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2. 支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研究
在“5+5+N”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 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 25%;从中单列 10 个左右项目专项用于自创区(科创走廊)(以下简称“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单列项目给予研发投入(不含财政补助) 35%、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3. 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攻关研究
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 10% 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4. 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研究
设立面向市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 150 万元,用于择优支持 10 项左右在园区核心区内实施的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5. 支持企业梯队培育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一区一廊”范围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50 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业”自次年起连续 3 年参照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 10% 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6.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 年内根据实际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经费补助。

7. 支持高新产业投资

新项目投产 3 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 3 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 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从迁入年度起3 年内同等享受奖励。


支持公共创新载体创建

8.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

9. 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市级 50-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

10. 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0 万元、250 万元奖励, 其中属于“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再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10 万元,在孵企业属于“一区一廊”范围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的翻倍奖励;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3 万元。

11. 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3 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 10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200 万元。

1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 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 30% 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0% 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 20%、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13. 支持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入驻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一区一廊” 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300 万元奖励。

14. 支持创新载体开放服务

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以上创新载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 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 10% 的载体各 15 万元奖励,其中评价结果前 10% 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 30% 的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15. 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企业的 R&D 投入,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 10%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在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的基础上,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 2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16. 支持重点产业开展项目研发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 个产业项目,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 1000 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 25%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 800 万元。
17. 支持企业加大软投入
每年在“一区一廊”内重点支持 10 项左右总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强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软投入 1:1、最高 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18. 支持企业引才留才
对年度实缴税收 1000 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 20 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 确定。35 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市级科研、人才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支持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

19. 支持科技奖励工作
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
20. 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
在全市优选 5 个左右品种选育协作组,连续 5 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50 - 100 万元经费补助,不足五年按实际育种年限计。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 50 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 30 万元补助。
21. 支持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
对每个市级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20 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一区一廊”内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按照每年成功调解和完成仲裁结案案件数分别给予每件 1500 元、2000 元的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 40 万元补助。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 100 万、合格的奖励 60 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企业,市财政每件给予 6000 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22. 支持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设立(或转法人)年度起 3 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50% 确定。每年在自创区(科创走廊)内遴选 5 家左右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每家 30 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温州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入驻温州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 市财政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23.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全市每年实施 100 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完成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的经费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 400 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24. 支持科创子基金落地

对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对象,5 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 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 10 万元 / 年的房租补贴。

25. 支持科创基金投资

对注册在“一区一廊”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一区一廊”内科技型企业、两大主导产业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 确定。

26. 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一区一廊”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 3 年内累计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自核实确认年度次年起给予连续三年办公(生产) 房租全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并以核实确认年度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自核实确认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7. 支持科技企业降低贷款成本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0% 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20 万元。对“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银行贷款, 给予不高于 LPR 的 50%、不超过 20 万元的贴息补助。

28. 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

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市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市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 35% 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市级给予贷款本金 1% 的补贴。完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对按照约定利率和担保费用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风险损失, 银行承担 20%、市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 80%,风险补偿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给予年度保费总额 50%、不超过 10 万元的保费补贴。

29. 支持科技金融综合改革

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对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全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 20% 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40 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享受 90% 市级财政补贴。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 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 25% 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利息 10% 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评估费用享受 90% 市级财政补贴。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 25% 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30. 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按照结果导向、竞争性分配用于支持“一区一廊”争创上级各类创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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