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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温州发布科技新政30条
2021/8/19 13:14: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
5. 支持企业梯队培育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一区一廊”范围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50 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业”自次年起连续 3 年参照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 10% 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6.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 年内根据实际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经费补助。
7. 支持高新产业投资
新项目投产 3 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 3 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 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从迁入年度起3 年内同等享受奖励。
8.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
9. 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市级 50-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
10. 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0 万元、250 万元奖励, 其中属于“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再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10 万元,在孵企业属于“一区一廊”范围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的翻倍奖励;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3 万元。
11. 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3 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 10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200 万元。
1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 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 30% 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0% 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 20%、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13. 支持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入驻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一区一廊” 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300 万元奖励。
14. 支持创新载体开放服务
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以上创新载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 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 10% 的载体各 15 万元奖励,其中评价结果前 10% 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 30% 的奖励。
24. 支持科创子基金落地
对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对象,5 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 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 10 万元 / 年的房租补贴。
25. 支持科创基金投资
对注册在“一区一廊”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一区一廊”内科技型企业、两大主导产业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 确定。
26. 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一区一廊”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 3 年内累计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自核实确认年度次年起给予连续三年办公(生产) 房租全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并以核实确认年度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自核实确认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7. 支持科技企业降低贷款成本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0% 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20 万元。对“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银行贷款, 给予不高于 LPR 的 50%、不超过 20 万元的贴息补助。
28. 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
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市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市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 35% 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市级给予贷款本金 1% 的补贴。完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对按照约定利率和担保费用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风险损失, 银行承担 20%、市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 80%,风险补偿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给予年度保费总额 50%、不超过 10 万元的保费补贴。
29. 支持科技金融综合改革
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对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全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 20% 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40 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享受 90% 市级财政补贴。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 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 25% 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利息 10% 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评估费用享受 90% 市级财政补贴。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 25% 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
30. 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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